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实际生产版 1 一般项目 第四条 第一款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1.企业是否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 2.企业是否对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职责权限做出书面规定; 3.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任职条件。
实际生产版 4 一般项目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1.企业是否书面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化妆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与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的资源,是否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组织对质量目标的实现进行定期考核和分析。
实际生产版 10 一般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1.企业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否根据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合理设置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等内容; 2.企业是否按照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效果是否经过考核; 3.新入职员工或调岗员工是否经岗位知识、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上岗;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4.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实际生产版 25* 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企业是否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 2.企业是否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3.实验室的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是否可以满足检验需要; 4.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时,受托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和检验能力;委托检验协议或者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频次等要求。
实际生产版 27* 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 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存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企业是否对出厂的半成品、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 4.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是否密封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标签信息是否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实际生产版 29* 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生产场地选址应当不受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影响,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1.企业是否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 2.生产场地周边是否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垃圾处理等扩散性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企业的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是否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实际生产版 31 一般项目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当配备衣柜、鞋柜,洁净区、准洁净区应当配备非手接触式洗手及消毒设施。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环境控制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1.生产车间更衣室是否配备衣柜、鞋柜;洁净区、准洁净区是否配备与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接触式洗手及消毒设施; 2.企业是否根据生产环境控制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实际生产版 37 一般项目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备应当设置唯一编号。管道的设计、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应当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并注明流向。 1.企业是否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 2.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称量、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与灌装、包装、产品检验等设备是否设置唯一编号; 3.管道的设计、安装是否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是否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是否注明流向。
实际生产版 50* 重点项目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企业应当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是否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物料验收规程是否要求留存物料合格出厂证明文件、送货票证等;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是否要求留存相关证明; 3.企业是否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企业验收的物料是否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是否达到物料质量要求; 4.物料标签标示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信息是否与检验报告、实物、订单一致。
实际生产版 51 一般项目 第三十条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的原料应当有标签,至少包括原料中文名称或者原料代码、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 1.企业是否建立关键原料留样规则; 2.企业是否建立关键原料目录;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 3.留样标签是否符合规定,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是否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是否密封并按规定条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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