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实际生产版 1 一般项目 第四条 第一款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1.企业是否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 2.企业是否对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职责权限做出书面规定; 3.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任职条件。
实际生产版 9* 重点项目 第九条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 (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1.企业是否设有生产部门负责人; 2.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3.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4.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本条款规定的职责内容; 5.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 6.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7.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8.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确认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培训内容,明确培训效果,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9.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实际生产版 10 一般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1.企业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否根据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合理设置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等内容; 2.企业是否按照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效果是否经过考核; 3.新入职员工或调岗员工是否经岗位知识、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上岗;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4.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实际生产版 13 一般项目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1.企业建立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是否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2.企业是否制定能体现质量方向的质量方针,并向全员宣贯;质量目标是否有量化指标;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适宜并可操作;质量标准是否涵盖物料和产品的质量要求;产品配方是否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一致;操作规程是否涵盖关键岗位和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要求。
实际生产版 17 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第三款 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1的要求。 企业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1的要求。主要包括: 1.采用电子记录的系统是否满足规定的功能要求; 2.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否经过验证; 3.系统是否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例如定期备份,防止病毒和非法入侵等; 4.系统是否可以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 5.电子记录能否实现与纸质记录同等功能;系统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者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6.系统是否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能够对登录、编辑、修改、删除以及系统的设置、校准、修改、时间戳变更等操作进行自动跟踪,追溯操作者、操作时间和操作过程。
实际生产版 24 一般项目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1.企业是否对每种检验对象规定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 2.企业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检验结果是否与检验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实际生产版 29* 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生产场地选址应当不受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影响,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1.企业是否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 2.生产场地周边是否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垃圾处理等扩散性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企业的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是否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实际生产版 36* 重点项目 第二十三条 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单独的生产操作区域完成,使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生产工序的操作区域应当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 1.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散粉类、指甲油、香水等产品)的生产工序,是否设置单独生产操作区域,是否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2.染发类、烫发类、蜡基类等产品不易清洁的生产工序,是否设置单独生产操作区域或者物理隔断,是否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3.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是否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的生产工序(如称量、筛选、粉碎、混合等)的操作区是否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
实际生产版 40 一般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消毒标识应当清晰。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操作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称量、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与灌装、包装、产品检验等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或者消毒标识是否清晰。
实际生产版 41 一般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或者消毒操作规程;清洁或者消毒操作规程是否包括清洁消毒方法、清洁剂和消毒剂的名称与配制方法、清洁用水和清洁用具要求、清洁有效期限等内容;企业是否明确清洁或者消毒方法选择的依据; 2.企业所使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是否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
粤ICP备18019269号-1化妆品法规汇编化妆品违禁词网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