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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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52 | 一般项目 | 第三十一条 | 物料和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条件贮存,确保质量稳定。物料应当分类按批摆放,并明确标示。 物料名称用代码标示的,应当制定代码对照表,原料代码应当明确对应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 1.物料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是否按照待检、合格、不合格等分批分类存放,并明确标示;企业是否标示物料名称(原料应当标识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或者代码、供应商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使用期限、贮存条件等信息; 2.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是否按照待检、合格、不合格等分批分类存放,并明确标示;是否标示产品名称、批号、使用期限、合格待检状态等信息; 3.物料名称、供应商名称用代码标示的企业是否制定代码管理规程,是否制定物料、供应商名称代码对照表;原料代码是否明确对应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4.企业是否如实记录物料和产品的库存数量和接收、发放、退回等变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