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委托生产版 2* 重点项目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 1.委托方是否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2.委托方是否委托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所委托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3.所委托产品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是否标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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