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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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35* | 重点项目 |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 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 | 1.生产车间等场所是否贮存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 2.共用生产车间生产非化妆品的,是否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及其他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原料,并具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相应措施;企业是否有风险分析报告,确保其不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
| 实际生产版 | 72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和返工控制文件; 2.企业是否保存不合格品分析记录和分析报告;不合格产品的返工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返工控制文件予以评估确认;不合格品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