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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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20 |
一般项目 |
第十五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 |
1.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是否包括自查时间、启动自查情形、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是否对法规、规章中关于自查发现问题的评估、整改、停产、报告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
| 实际生产版 |
25* |
重点项目 |
第十七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
1.企业是否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
2.企业是否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3.实验室的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是否可以满足检验需要;
4.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时,受托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和检验能力;委托检验协议或者相关文件是否明确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频次等要求。 |
| 实际生产版 |
28 |
一般项目 |
第十八条 第四款 |
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1.企业是否设置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企业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企业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 实际生产版 |
41 |
一般项目 |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或者消毒操作规程;清洁或者消毒操作规程是否包括清洁消毒方法、清洁剂和消毒剂的名称与配制方法、清洁用水和清洁用具要求、清洁有效期限等内容;企业是否明确清洁或者消毒方法选择的依据;
2.企业所使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是否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 |
| 实际生产版 |
63 |
一般项目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生产指令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可关联的唯一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 |
1.企业是否制定规范化的生产计划,是否依据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
2.生产指令是否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可关联的唯一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 |
| 实际生产版 |
73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 |
1.企业是否建立半成品使用期限管理制度;设定的半成品使用期限是否有依据;
2.企业是否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半成品,是否留存相关记录。 |
| 委托生产版 |
16*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
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 |
1.委托方是否在留样地点设置了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对上市销售的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
4.委托方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委托方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