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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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10 |
一般项目 |
第十条 |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
1.企业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否根据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合理设置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等内容;
2.企业是否按照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效果是否经过考核;
3.新入职员工或调岗员工是否经岗位知识、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上岗;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4.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
| 实际生产版 |
11 |
一般项目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是否在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
3.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
| 委托生产版 |
11*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款 |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至少包括:(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从业人员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自查;(5)产品放行管理;(6)产品留样管理;(7)产品销售记录;(8)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9)产品退货记录;(10)产品质量投诉管理;(11)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3.委托方是否建立注册备案产品档案,包括产品配方、执行的标准、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委托方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安全体系自查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要求;
5.委托方是否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6.委托方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实现产品追溯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