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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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6* |
重点项目 |
第七条 第二款 |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
(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3.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程序,并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4.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对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的职责(受托生产企业除外);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履行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6.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职责。 |
| 实际生产版 |
58* |
重点项目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对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标签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标签审核程序及职责划分,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是否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 |
| 实际生产版 |
77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九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2.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
3.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
| 委托生产版 |
14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1.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委托生产版 |
20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九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2.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
3.委托方是否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