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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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30* |
重点项目 |
第二十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 |
1.企业是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是否擅自改变更衣、缓冲、称量、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与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包装、贮存等功能区域划分;
2.生产车间内是否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导致物料、产品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情形。 |
| 实际生产版 |
35* |
重点项目 |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
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 |
1.生产车间等场所是否贮存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
2.共用生产车间生产非化妆品的,是否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及其他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原料,并具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相应措施;企业是否有风险分析报告,确保其不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
| 实际生产版 |
36* |
重点项目 |
第二十三条 |
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单独的生产操作区域完成,使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生产工序的操作区域应当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 |
1.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散粉类、指甲油、香水等产品)的生产工序,是否设置单独生产操作区域,是否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2.染发类、烫发类、蜡基类等产品不易清洁的生产工序,是否设置单独生产操作区域或者物理隔断,是否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3.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是否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4.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的生产工序(如称量、筛选、粉碎、混合等)的操作区是否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