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
| 实际生产版 | 80* | 重点项目 | 第六十二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2.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人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
| 委托生产版 | 23* | 重点项目 | 第六十二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2.委托方是否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