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实际生产版 1 一般项目 第四条 第一款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1.企业是否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 2.企业是否对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职责权限做出书面规定; 3.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相应的任职条件。
实际生产版 2 一般项目 第四条 第二款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1.企业是否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且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2.企业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内容; 3.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实际生产版 3 一般项目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1.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是否书面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2.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逐级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实际生产版 4 一般项目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1.企业是否书面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化妆品生产和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与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相适应的资源,是否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组织对质量目标的实现进行定期考核和分析。
实际生产版 7 一般项目 第七条 第三款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上述职责中除(一)(二)外的其他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指定人员。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责任制独立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中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 2.质量安全负责人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其职责的,指定协助履行的职责是否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二款(一)(二)项以外的职责;是否制定相应的指定协助履行职责管理程序并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3.被指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4.被指定人员在协助履职过程中是否执行相应的管理程序,并如实记录,保证履职的内容、时间、具体事项可追溯;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对协助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实际生产版 10 一般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1.企业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是否根据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合理设置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等内容; 2.企业是否按照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效果是否经过考核; 3.新入职员工或调岗员工是否经岗位知识、岗位职责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上岗;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4.企业是否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是否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实际生产版 11 一般项目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是否在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是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 3.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实际生产版 12 一般项目 第十一条 第二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包括进入生产车间人员的清洁、消毒(必要时)、着装要求等内容;企业是否定期对工作服清洁消毒; 2.企业是否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是否包括批准、登记、清洁、消毒(必要时)、着装以及安全指导等内容;企业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监督; 3.企业是否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是否带入或者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实际生产版 13 一般项目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1.企业建立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是否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2.企业是否制定能体现质量方向的质量方针,并向全员宣贯;质量目标是否有量化指标;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适宜并可操作;质量标准是否涵盖物料和产品的质量要求;产品配方是否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一致;操作规程是否涵盖关键岗位和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要求。
实际生产版 14 一般项目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放、销毁等得到有效控制。 1.企业是否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审核、批准、发放、作废、销毁等的程序和格式; 2.企业是否执行文件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受控、是否经审核批准、在使用处存放的是否为有效版本,外来文件是否及时更新,作废文件是否及时销毁等。
粤ICP备18019269号-1化妆品法规汇编化妆品违禁词网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