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实际生产版 69 一般项目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检查物料平衡,确认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超出限度范围时,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1.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生产后物料平衡管理制度; 2.配制、填充、灌装、包装等工序的物料平衡结果是否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 3.生产后物料平衡出现偏差,超出限度范围时,企业是否分析原因,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进入下一工序,是否记录处理过程。
实际生产版 71 一般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生产结存物料及时退回仓库。退仓物料应当密封并做好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结存物料退仓管理制度; 2.生产结存物料是否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放行退仓;退仓物料是否做到密封并清晰标识;退仓物料标识的物料标准中文名称或者代码、供应商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使用期限、贮存条件等信息是否与相应领用物料标识信息保持一致;3.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核对退料单信息以及退仓物料包装情况。
委托生产版 4* 重点项目 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 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 (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 (五)产品的上市放行; (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1.委托方是否设有质量安全负责人; 2.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是否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3.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的职责; 6.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职责; 7.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产品上市放行职责; 8.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9.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职责。
委托生产版 8 一般项目 第五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合同或者相关文件是否约定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受托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内容; 2.委托生产合同是否明确双方在物料采购、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与运输、记录保存等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3.委托方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委托生产版 12 一般项目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1.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是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2.委托方是否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明确所提供原料或半成品的成分。
委托生产版 18 一般项目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的,委托方应当监督其保存相关记录。 1.委托方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保存情况进行监督; 2.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执行物料进货查验等相关记录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自行保存或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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