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委托生产版 21 一般项目 第六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 2.委托方退货记录是否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委托生产版 22 一般项目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规定投诉登记、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指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并记录;指定的人员是否具备质量投诉处理的基本知识; 3.委托方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质量相关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委托生产版 23* 重点项目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2.委托方是否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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