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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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67 |
一般项目 |
第三十九条 |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以及半成品全程清晰标识,标明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并可追溯。 |
1.生产现场使用物料及半成品的标识是否包括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使用期限、数量等信息;
2.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之间物料交接是否有记录,是否可追溯。 |
| 委托生产版 |
5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条 第三款 |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遵守第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
1.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责任制独立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中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
2.质量安全负责人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其职责的,指定协助履行的职责是否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二款(一)(二)项以外的职责;是否制定相应的指定协助履行职责管理程序并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3.被指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4.被指定人员在协助履职过程中是否执行相应的管理程序,并如实记录,保证履职的内容、时间、具体事项可追溯;
5.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对协助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
| 委托生产版 |
11*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款 |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至少包括:(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从业人员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自查;(5)产品放行管理;(6)产品留样管理;(7)产品销售记录;(8)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9)产品退货记录;(10)产品质量投诉管理;(11)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3.委托方是否建立注册备案产品档案,包括产品配方、执行的标准、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委托方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安全体系自查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要求;
5.委托方是否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6.委托方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实现产品追溯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
| 委托生产版 |
17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保存与本规范有关活动的记录。记录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 |
1.委托方是否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记录的填写、保存、处置等程序和格式;
2.委托方是否执行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填写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记录是否存在随意更改的情况;记录的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3.所有记录是否标识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的要求;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2年的要求;与产品追溯不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2年的要求;记录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1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