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
| 实际生产版 |
73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 |
1.企业是否建立半成品使用期限管理制度;设定的半成品使用期限是否有依据;
2.企业是否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半成品,是否留存相关记录。 |
| 委托生产版 |
12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
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
1.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是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2.委托方是否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明确所提供原料或半成品的成分。 |
| 委托生产版 |
16*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
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 |
1.委托方是否在留样地点设置了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对上市销售的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
4.委托方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委托方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