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委托生产版 11* 重点项目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款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至少包括:(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从业人员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自查;(5)产品放行管理;(6)产品留样管理;(7)产品销售记录;(8)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9)产品退货记录;(10)产品质量投诉管理;(11)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3.委托方是否建立注册备案产品档案,包括产品配方、执行的标准、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委托方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安全体系自查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要求; 5.委托方是否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6.委托方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实现产品追溯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委托生产版 12 一般项目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1.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是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2.委托方是否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明确所提供原料或半成品的成分。
委托生产版 13** 关键项目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产品上市前,委托方是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确保委托双方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各自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
委托生产版 14 一般项目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委托生产版 15 一般项目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 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样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委托方留样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3.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是否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委托生产版 16* 重点项目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 1.委托方是否在留样地点设置了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对上市销售的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 4.委托方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委托方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委托生产版 17 一般项目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保存与本规范有关活动的记录。记录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 1.委托方是否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记录的填写、保存、处置等程序和格式; 2.委托方是否执行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填写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记录是否存在随意更改的情况;记录的更正是否符合要求; 3.所有记录是否标识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的要求;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2年的要求;与产品追溯不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是否满足不少于2年的要求;记录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1的要求。
委托生产版 18 一般项目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的,委托方应当监督其保存相关记录。 1.委托方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保存情况进行监督; 2.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执行物料进货查验等相关记录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自行保存或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
委托生产版 19* 重点项目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 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产品销售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产品实物是否一致。
委托生产版 20 一般项目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2.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 3.委托方是否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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