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实际生产版 15 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 企业是否对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形成了记录;是否包括人员培训、健康、卫生管理,环境监控,设施、设备、仪器的清洁、消毒、监测、使用、维护管理,供应商审核评价,物料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管理,产品生产、放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检验管理,留样管理,实验室管理,体系自查,销售、退货、投诉、召回、不良反应监测等活动记录。
实际生产版 19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规定批的定义以及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的批号管理规则; 2.企业能否通过批号管理确保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相互关联; 3.企业能否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实际生产版 27* 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 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存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企业是否对出厂的半成品、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 4.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是否密封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标签信息是否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实际生产版 28 一般项目 第十八条 第四款 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1.企业是否设置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企业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企业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实际生产版 59* 重点项目 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 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产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实际生产版 75 一般项目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实际生产版 76* 重点项目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 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产品销售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产品实物是否一致。
实际生产版 81* 重点项目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合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调查评估、召回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召回产品的处理、召回结果的报告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配合召回制度; 2.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立即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该产品,是否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生产企业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时,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予以配合,是否记录配合内容;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对召回的产品清晰标识、单独存放,是否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及时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产品召回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内容。
委托生产版 1 一般项目 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1.委托方是否建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否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 2.委托方是否明确规定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 3.上述部门是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委托生产版 11* 重点项目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款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至少包括:(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从业人员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自查;(5)产品放行管理;(6)产品留样管理;(7)产品销售记录;(8)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9)产品退货记录;(10)产品质量投诉管理;(11)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3.委托方是否建立注册备案产品档案,包括产品配方、执行的标准、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委托方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安全体系自查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要求; 5.委托方是否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6.委托方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实现产品追溯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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