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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48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5年第41号)


  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千百黛芦荟胶等48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北京、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48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贺氏亮发香波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表

样品名称贺氏亮发香波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巩义市育发堂科贸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朝阳东路
被抽样单位名称邛崃市文君街道贺氏育发堂南宁街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南宁街50号
包装规格220ml
标示批号0024 10 01
标示生产日期2024 01 11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36个月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河南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豫G妆网备字2022000446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豫妆20170009
检验机构名称初检机构: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机构: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检验结果0.00170%(复检结果)
规定要求≤0.0015%
备注/

贺氏亮发香波的备案信息

产品名称贺氏亮发香波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豫G妆网备字2022000446
成分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铵、鳢肠(ECLIPTA PROSTRATA)提取物、桑(MORUS ALBA)果提取物、月桂酰胺丙基甜菜碱、聚季铵盐-52、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提取物、椰油酰胺甲基 MEA、制何首乌(PLOYGONUM MULTFLORUM)提取物、乙二醇二硬脂酸酯、氯化钠、香精、柠檬酸、羟苯甲酯
备案状态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看
产品包装平面图查看

巩义市育发堂科贸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巩义市育发堂科贸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豫妆20170009
住所巩义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朝阳东路
生产地址巩义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朝阳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3131542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贺运道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护肤清洁类)
发证日期2022年06月15日
发证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巩义市育发堂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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